问题解答:
无证办理的方式: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属于事实的,可以直接提起,或补办后,申请登记离婚。其他未补办的,只能自行解除同居关系,不予保护。因结婚证遗失而无法提供的,则当事人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法律依据: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五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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