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回顾
一个夜黑风高的晚上,小王与好友小邓因借贷纠纷发生口角,小邓脱光上衣扬言要“单挑”,猛地冲向小王,二人便扭打在一起。小王甚是恼怒,将小邓摔倒在地,施以拳打、按压胸腹部、掐脖子等行为。小邓受伤,经鉴定其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后小王被围观群众劝走,当其得知警察到达现场,便主动返回,并积极赔偿小邓的全部医疗费数万元,获得了小邓的谅解。
02 处理结果
检察官认为,首先,小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小王犯罪情节较轻,其与小邓平常关系较好,因借贷纠纷发生争执,在小邓挑起事端的情况下徒手殴打小邓,属于激情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其次,小邓引发斗殴具有一定过错;再次,小王被围观人员劝离现场后,得知警察到达时随即回到现场并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最后,在小邓住院期间,小王精心照顾、承担全部治疗费并另行支付营养费;小邓两次书写谅解书对其表示谅解,请办案机关不追究其责任,表明社会关系已修复。综合以上情况,检察官们经讨论并经检察长决定,依法对小王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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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乐至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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