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没有没有(60-70岁离婚无财产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协议离婚时约定“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还能主张分割吗?
本律师发现:一些通过协议的方式而离婚的当事人明知尚有大量夫妻共同财产,却为了能将离婚过程简单化而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为“无夫妻共同财产”,然后打算日后再解决离婚财产问题。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这将会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风险。比如如下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男女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由于双方对女方名下的价值约为600万元的理财产品的分割存在较大争议,却又希望能尽快离婚。于是,在经过数次协商无果后,双方最终达成了一个共识,即先把婚离掉,离婚后再解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如果届时仍然无法私下解决,还可以诉至法院,请法官依法分割。
就这样,双方很快敲定了离婚协议的最终版本——将全部离婚财产分割方案去除,然后加上一句话“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双方拿着该版本的离婚协议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
离婚后不久,男方找到女方打算继续协商分割理财产品的事情。没成想女方却以“离婚协议中的‘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为依据,声称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前已经分割完毕,价值600万元的理财产品已经全部归其个人所有。”而拒绝与男方商谈。男方对于女方出尔反尔的做法很是气愤,于是诉至法院请求解决。法庭上,女方不仅以离婚协议作为证据,更是拿出了之前的两份男方发给她的离婚协议草稿。其中赫然写着男方对于理财产品分割的处理意见。以此来证明男方是明知女方名下有这笔财产的,只是到了离婚时,男方放弃了这笔财产,从而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办理了离婚手续。很明显,女方早就给男方设置了圈套,本次诉讼是有备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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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根据该规定可知:本案的关键在于理财产品能否算作“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上述问题,法官的认识是:根据离婚协议书草稿可知,男方在离婚时是明知这笔财产的存在的。然而,双方又在离婚协议书中确认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以推定男方在离婚时已经放弃了登记在女方名下的这笔理财产品。由于男方再无其它证据来反驳,法官最终判决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
离婚后孩子归谁?15个法律要点
1.孩子不满两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
例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等等。
此外,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孩子已满两周岁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 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从理论上来说,哪一方可以提供更有利于子女生活的环境和条件,直接抚养权即归该方。同时区分考虑:
孩子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
法院在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进行判决时,主要考虑父母哪一方能够照顾孩子,比如孩子的家庭作业经常是由谁签字,家长会经常由谁去开,课外活动由谁缴费、签字、陪同等。
孩子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应当尊重孩子真实意愿。
3.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可以作为父或母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轮流抚养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5.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
如果父母一方经常有暴力、酗酒等不良行为,法院会优先考虑由另一方抚养子女。“出轨”一般不影响孩子抚养权的认定。
6.抚养费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即使父母双方离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仍负有该义务。
抚养费可以由父母双方通过平等自愿进行协商,就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等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协议中还可以对每年抚养费的增幅额度以及特殊情况进行约定,使每年的抚养费可以弹性变动、可操作性更强。若双方无法协商,法院则会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抚养费支付一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作出判决。
7.举证策略
父或母一方若希望直接抚养子女,应当对具备以下事实进行充分举证、以适当的方式表达诚意:
第一,证明己方具备充分的抚养条件,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己方的工作情况、受教育情况、经济状况较对方更优。一份稳定的工作、优质的经济条件至少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而高学历更有利于帮助、引导孩子学习成长,以上是争取直接抚养归属的有力证据。
第二,证明孩子一直跟随己方(含自己的父母)生活。如果孩子一直跟随父或母一方长期生活,在无特殊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改变抚养状态。因为稳定连续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第三,表达诚意。离婚纠纷不仅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还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如果在财产分割上能够做出让步,在子女抚养的问题上也许会占有优势。
除此之外,即便抚养暂时不归己方,也不意味着今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可能,若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实际丧失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如因犯罪需长时间服刑的、因吸毒被羁押强制戒毒的、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的,都是导致抚养权变更的事由。
8.证据
在子女抚养权纠纷中,父或母一方可以提交以下证据:
(1)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书或者绝育证;
(2)能够为孩子营造良好生活环境的证据,如收入证明、生活环境、教育背景;
(3)其他能够证明己方更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
(4)己方或者对方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的收入合同,如稿费、专利使用费等,以证明双方的收入;
(5)己方或者对方单位开具的工资证明、工资条,以证明双方的工资收入;
(6)己方或者对方租房合同,以证明双方的租房收益;
(7)双方经营产业的账本或者流水记录,以证明双方的经营收入;
(8)子女的实际花销,包括医疗费、教育费、生活费等。
9.直接抚养的归属并不改变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10.父母一方正在服刑
由于父母一方正在监狱服刑,没有抚养条件,因此,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子女的情况非常少。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为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也同意的,法院可以准许,但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11.继子女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法院应予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应出于继父母的自愿。
12.养子女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未表示反对的,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父母离婚,不直接抚养养子女的一方也有义务支付养子女的抚养费。
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3.有两个子女的直接抚养应如何分配
对于有两个子女的父母,可以先协商确定子女直接抚养的归属,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诉讼。如果两个子女均已满两周岁的,法院一般会判决父母每人抚养一个子女,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等考虑的选择;如果子女未满两周岁的,原则上归母亲抚养。
14.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5.在离婚案件中,不能采取过激的手段,用“抢夺、隐藏孩子”的行为争夺抚养,而应当采用合法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在法院判决直接抚养归属后抢夺、隐藏子女的,可能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处罚。
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江西法院
离婚协议约定无共同财产分割,离婚后能否再次主张分割共同财产?
离婚时,部分离婚当事人会考虑时间、精力,优先选择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而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需要出具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需载明双方自愿离婚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实践中存在确因客观原因,双方无法知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方的具体财产,或者因一方想尽快摆脱此婚姻,在财产方面作出让步,亦或是对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导致在离婚协议中写“无共同财产分割”,那么,有“无共同财产分割”约定,是否意味着不能再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呢?我们今天来分析下此问题:
一、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抗辩理由及分析
1
常见的抗辩理由
司法实践中,当一方起诉对方就尚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对方的抗辩理由多为以下几种:
01
离婚协议上未列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有该财产,并约定无共同财产分割,因此应推定在双方签订上述离婚协议时,对方实际已放弃对该财产的分割。
02
对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该约定有明确认知,在其后对夫妻其他共同财产进行分配时亦未提及涉案财产,且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撤销或变更上述协议,说明对方已放弃相应财产的权利。
03
自双方离婚已过三年诉讼时效,法院不应予以保护。
2
对抗辩理由的分析
上述抗辩理由,法院会支持吗?下面我们具体分析:
首先,针对上述1中,推定对方放弃相应权利。“推定”作为法律术语,一般需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由裁判者进行事实推定。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比如,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二款“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等法律条款中有明确记载的法律规定。
另一种系事实推定,即基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该推定一般会要求比较严格,仅在特定条件下才能适用,关键系推定的基础事实具有真实和明确性,与待推定事实之间具有逻辑上的高度盖然性。回到本文中,基础事实系一方已就未分割财产再次提起诉讼,已以实际行动表明其未放弃本属于自己的财产权利,若对方仅以“推定”反驳并未充分举证,法院一般不会采纳该抗辩理由。
其次,针对上述2关于以主张财产分割一方是否主张离婚协议撤销的抗辩。法律规定协议撤销的情形,主要为一方存在重大误解或受欺诈、胁迫,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而主张重大误解、被欺诈、胁迫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但需注意的是,当事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备案的离婚协议具有一种对外公示性效力,并且,离婚协议系对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具有人身、财产的双重属性,双方签订后,一般该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通过行使撤销权撤销离婚协议是比较困难的;而是否行使撤销权也是主张财产分割一方的权利,当其拥有多种方式可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时,选择对其最有利的方式是应有之义,并且撤销离婚协议并非是主张财产分割的前置程序。显然,该抗辩理由亦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最后,是否以诉讼时效抗辩就会支持呢?在回答此问题前,需要先明白离婚财产分割什么情形适用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该条司法解释适用的前提是离婚时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才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写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第131页载明:“《民法典》物权编中未规定时效取得制度,因此,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所有权归属不会单纯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时没有进行分割,不会因为时间的经过而改变性质,双方身份关系的解除,也不能使原本属于两人共有的财产变更为一人所有。”即以该条主张分割财产的,不适用诉讼时效。
综上,法院对于上述1-3的抗辩理由一般不会支持。
二、主张未分割的财产必须是不动产吗?
答案是否定的。分享如下司法实践裁判要旨:
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被拆迁后的拆迁权益可以依法分割。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4965号民事判决书: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涉案房产购买于张某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共同财产,但该房产在离婚时确未进行处理,因涉案房产已经拆迁,故现张某主张相应拆迁款具有相关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装修价值可以依法主张分割。见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5民终2139号民事判决书:
涉案房屋装修费及购置室内家具、家用电器的费用主要由齐某、李某在婚后支付,一审法院根据李某提交的证据,对其主张支出的费用117247.05元予以支持,并结合李某的出资情况和涉案房屋现状,确认房屋装修及室内的家具、家用电器归齐某所有,由齐某折价补偿李某5万元,并无明显不当,应予支持。
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可以依法主张分割。见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终9313号民事判决书: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涉案房产购买于张某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共同财产,但该房产在离婚时确未进行处理,因涉案房产已经拆迁,故现张某主张相应拆迁款具有相关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车辆价值可以依法分割。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3民终405号民事判决书:
因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并非涉及该车辆,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该车辆属于双方离婚时未涉及的财产,应予以分割。因原、被告均认可该车辆价值5000元,法院确定鲁CO××××号小型轿车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折价款2500元。
5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的住房公积金可以依法分割。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20833号民事判决书: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审查《离婚协议书》的各条款,并无明确约定对于涉案的住房资金(即部队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有分割处理的明确约定。邓某1称陈某在离婚时经协商被拒后同意放弃分割该部分财产,但陈某已经明确否认,邓某1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佐证其主张,故一审认定涉案的邓某1名下住房资金应在本案当中分割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采取约定财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等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应当协商分割共同财产,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对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可以要求分割而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离婚时,部分离婚当事人会考虑时间、精力,优先选择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而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需要出具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需载明双方自愿离婚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实践中存在确因客观原因,双方无法知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方的具体财产,或者因一方想尽快摆脱此婚姻,在财产方面作出让步,亦或是对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导致在离婚协议中写“无共同财产分割”,那么,有“无共同财产分割”约定,是否意味着不能再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呢?我们今天来分析下此问题:
一、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抗辩理由及分析
1
常见的抗辩理由
司法实践中,当一方起诉对方就尚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对方的抗辩理由多为以下几种:
01
离婚协议上未列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有该财产,并约定无共同财产分割,因此应推定在双方签订上述离婚协议时,对方实际已放弃对该财产的分割。
02
对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该约定有明确认知,在其后对夫妻其他共同财产进行分配时亦未提及涉案财产,且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撤销或变更上述协议,说明对方已放弃相应财产的权利。
03
自双方离婚已过三年诉讼时效,法院不应予以保护。
2
对抗辩理由的分析
上述抗辩理由,法院会支持吗?下面我们具体分析:
首先,针对上述1中,推定对方放弃相应权利。“推定”作为法律术语,一般需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由裁判者进行事实推定。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比如,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二款“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等法律条款中有明确记载的法律规定。
另一种系事实推定,即基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该推定一般会要求比较严格,仅在特定条件下才能适用,关键系推定的基础事实具有真实和明确性,与待推定事实之间具有逻辑上的高度盖然性。回到本文中,基础事实系一方已就未分割财产再次提起诉讼,已以实际行动表明其未放弃本属于自己的财产权利,若对方仅以“推定”反驳并未充分举证,法院一般不会采纳该抗辩理由。
其次,针对上述2关于以主张财产分割一方是否主张离婚协议撤销的抗辩。法律规定协议撤销的情形,主要为一方存在重大误解或受欺诈、胁迫,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而主张重大误解、被欺诈、胁迫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但需注意的是,当事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备案的离婚协议具有一种对外公示性效力,并且,离婚协议系对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具有人身、财产的双重属性,双方签订后,一般该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通过行使撤销权撤销离婚协议是比较困难的;而是否行使撤销权也是主张财产分割一方的权利,当其拥有多种方式可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时,选择对其最有利的方式是应有之义,并且撤销离婚协议并非是主张财产分割的前置程序。显然,该抗辩理由亦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最后,是否以诉讼时效抗辩就会支持呢?在回答此问题前,需要先明白离婚财产分割什么情形适用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该条司法解释适用的前提是离婚时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才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写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第131页载明:“《民法典》物权编中未规定时效取得制度,因此,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所有权归属不会单纯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时没有进行分割,不会因为时间的经过而改变性质,双方身份关系的解除,也不能使原本属于两人共有的财产变更为一人所有。”即以该条主张分割财产的,不适用诉讼时效。
综上,法院对于上述1-3的抗辩理由一般不会支持。
二、主张未分割的财产必须是不动产吗?
答案是否定的。分享如下司法实践裁判要旨:
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被拆迁后的拆迁权益可以依法分割。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4965号民事判决书: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涉案房产购买于张某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共同财产,但该房产在离婚时确未进行处理,因涉案房产已经拆迁,故现张某主张相应拆迁款具有相关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装修价值可以依法主张分割。见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5民终2139号民事判决书:
涉案房屋装修费及购置室内家具、家用电器的费用主要由齐某、李某在婚后支付,一审法院根据李某提交的证据,对其主张支出的费用117247.05元予以支持,并结合李某的出资情况和涉案房屋现状,确认房屋装修及室内的家具、家用电器归齐某所有,由齐某折价补偿李某5万元,并无明显不当,应予支持。
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可以依法主张分割。见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终9313号民事判决书: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涉案房产购买于张某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共同财产,但该房产在离婚时确未进行处理,因涉案房产已经拆迁,故现张某主张相应拆迁款具有相关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车辆价值可以依法分割。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3民终405号民事判决书:
因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并非涉及该车辆,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该车辆属于双方离婚时未涉及的财产,应予以分割。因原、被告均认可该车辆价值5000元,法院确定鲁CO××××号小型轿车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折价款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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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的住房公积金可以依法分割。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20833号民事判决书: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审查《离婚协议书》的各条款,并无明确约定对于涉案的住房资金(即部队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有分割处理的明确约定。邓某1称陈某在离婚时经协商被拒后同意放弃分割该部分财产,但陈某已经明确否认,邓某1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佐证其主张,故一审认定涉案的邓某1名下住房资金应在本案当中分割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采取约定财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等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应当协商分割共同财产,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对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可以要求分割而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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