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想装修所租房屋的,应在签约时尽量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并对装修物的归属、合同解除时的已形成附合装修如何补偿等做好明确详细的约定,这样方能减少矛盾纠纷,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解约还要拆装修”等费时费财的情况产生。
【案情简介】
阿木打算给自己的商铺换个人流量大一点的经营场所,便找到了包租公阿斌。在去实地看房之后,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阿木租赁阿斌所有的xx号房屋,用途是经营商铺,租期为三年,租金3000元/月,押一付六。合同还约定:在租赁期间,阿木可根据自己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租赁期满后装修物归阿斌所有,阿斌可折价予以补偿。
签约后,阿木依约支付了租金和押金合计2.1万元。在接房之后,阿木立即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还没租满三个月,阿斌突然联系阿木,称因为他个人原因,房屋不租了,要求阿木本月月底搬离。阿木无奈又不情愿地匆匆搬走,双方于次月一号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
这个铺子倾注了阿木对美好未来的向往,当初他是花了钱和精力装修的,力求尽善尽美,现在租期“半途夭折”,阿木感觉损失严重。
故阿木以阿斌胁迫其解除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阿斌返还剩余三个月租金和押金合计1.2万元,赔偿装修款1万元以及营业损失2万元。为此,阿木整理了其购买瓷砖、水泥、玻璃胶、铝合金门窗等装修材料的发票作为证据,并找了一个了解房屋出租前后状况的邻居作为证人。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
阿斌和阿木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阿木虽主张系受阿斌胁迫解约,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因此其要求阿斌赔偿停业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解除。结合双方约定的租金和已履行的房屋期限,阿斌应退还阿木三个月租金和押金1.2万元。
综合证人对案涉房屋出租前后状况的陈述及分析票据的吻合性,可以认定经阿斌的同意,阿木对案涉房屋实际进行了装修的事实。基于现在案涉房屋又由阿斌另行租给了案外人大花,且大花又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已无法对阿木装修费用进行评估,故按照优势证据规则,可以认定阿木装修房屋花费1万元的事实。
因该装修费用是阿木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所花费,已经阿斌的同意,其性质应为有益费用。因《房屋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给阿木造成了实际损失,故阿斌应补偿阿木适当的经济损失。综合本案实际,以6000元为宜。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一、阿斌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阿木退还房屋三个月租金和押金1.2万元。二、阿斌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补偿阿木房屋装修费6000元。三、驳回阿木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现在的房价居高不下,很多人都靠租房居住生活或开展经营。为了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或经营要求,不少人会选择对承租房进行装修。承租人取得出租人同意后对房屋进行装修,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时,对于承租人的装修如何处理呢?
对于柜子、地毯、绿植等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处理;无约定的,承租人可以拆除这些物品,若因拆除造成房屋损毁的,其有义务将房屋恢复原状。而对于贴的瓷砖、安装的门窗等已经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此时要看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原因。出租人违约致合同解除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其赔偿剩余租赁期间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承租人违约致合同解除的,出租人不必赔偿装修支出,但如其利用装饰装修物的,要在利用价值内予以适当补偿;双方均存在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按照各自过错分担剩余租期装修残值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解除合同的,双方依据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有关法条】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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