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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