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厂上班时受伤骨折,劳动者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赔偿:
1、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 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计算赔偿项目和金额:根据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计算出劳动者应获得的赔偿项目和金额,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
4、协商或申请仲裁: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事宜,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起诉: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劳动者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议参考:
1、及时就医:在受伤后,应尽快就医,保留好医疗费用发票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
2、保留证据:在工作期间受伤的,应尽量保留现场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
3、注意时效: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为 1 年,超过时效的,将无法获得赔偿。
4、了解政策:劳动者可以了解当地的工伤保险政策和赔偿标准,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仅供参考,具体赔偿标准和程序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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