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工伤认定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依法认定为工伤的程序,以下是劳动争议工伤认定的流程:
1、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 15 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 15 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4、作出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用人单位全称;
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
受伤害的经过和认定工伤的依据;
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结论;
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 **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的时间。
- 《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5、送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建议参考:
1、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等。
2、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积极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调查核实工作。
3、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
2、《工伤认定办法》
仅供参考,具体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在申请工伤认定前,咨询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了解当地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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