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案例

一、关于

如果是盗窃的话,尚不构成盗窃罪;如果是抢劫的话,年满十四周岁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未成年人从轻处罚。

二、法律案件分析

本案涉及表见代理问题。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法律使该行为发生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案例中的“经常”与丙公司的“不知情”就足以认定丙公司有理由认为乙有代理权,因此乙的行为应由甲公司承担。

三、“法律事件”的概念是什么?

2.法律事实的种类。主要有两种: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可以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

(2)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行为可划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

在研究法律事实问题,还应当看到复杂的现象:

①同一法律事实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在法学上,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实事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称为“事实构成”。

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关于行为能力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或者公民的行为能力;另一类是组织的行为能力。判断一个公民有没有行为能力有两个标准:一是看他能不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意义和后果。二是看他能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并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

注意:公民的行为能力它有多种类别区分,大致有三种区分情况:

一是有完全行为能力;

二是有部分行为能力;

三是有完全行为能力。

组织的行为能力同公民的行为能力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民的行为能力,他有完全行为能力和不完全行为能力的区分。而组织的行为能力没有这种区分,是由他的成立的组织宗旨和业务的范围的决定的。其次,公民的行为能力或权利能力不一定同时能存在。

四、真实法律案例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业主、监理、审计等部门共同招标询价,对该门窗工程进行共同招标询价,由施工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中单价为总费用单价,含所有费用。在工程结算中,业主认为应扣除原合同总价中铝合金门窗暂定综合单价以及相应的措施费和规费,再以分包合同中的价格计取税后独立费。施工企业认为应以分包合同的价格做材料价差处理,并计取相应的措施费和规费以及总承包服务费,因此形成造价纠纷。

纠纷调解:

本工程造价纠纷的分歧在于没有厘清铝合金分包工程的性质。业主的问题在于,在招投标时如确定要将铝合金门窗自行分包,此费用应放在其他项目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中,并在工程结算时做价差处理即可;此外业主原意为铝合金门窗单独分包,但却由总承包单位直接与分包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因此彻底改变了铝合金门窗工程的费用性质。

施工企业的问题在于,在合同价款中已经计取了暂定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并以此为基础计取了相应的措施费和税金等,而在分包合同中有约定有关各方共同招标的工程价格包含所有费用。所以易产生重复计取的费用的错觉。

本工程纠纷调解应首先确定铝合金门窗分包工程的性质。根据招标文件、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的条文来看,铝合金门窗应属于总承包单位自行分包工程,其费用计算的方式应与工程量清单中的暂估价格保持口径一致,即参照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材料暂估单价的计价方式,即作价差处理,用约定的实际价格减去合同中的暂定价格,并计取相应的措施费和规费。

所以纠纷调解内容应为:

1、本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包括以暂定价格为基础计算的措施费、规费等在合同约定条件下不应调整。

2、根据总承包合同约定,发包方单独分包的工程由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缴纳2%的总承包管理服务费,但本工程属于总承包单位自行分包工程,分包合同的价格中包含的费用有部分属于分包单位使用总承包单位的水电、脚手架等费用,因此总包单位无理由计取总承包管理服务费。

3、在计取铝合金门窗费用价差时,应由业主及总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价格基础上就其组成内容进一步界定以及合理拆分,分为分部分项部分和专业措施费等费用,并用前者计取总价合同中的差价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和措施费等。后者另行计算并计取规费和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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