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务;
2、公司股东擅自占有出资企业的财产;
3、非法占有其他股东的财产;
4、将公司的 款据为己有;
5、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之后占为己有或者携款潜逃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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