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务时刻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2024房屋转让合同协议》,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法务时刻还可以找到更多《2024房屋转让合同协议》。
房屋转让合同协议(精选16篇)
房屋转让合同协议 篇1
转让人:,身份证号:
住:
受让人:,身份证号:
住:
转让人与受让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房屋转让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1、转让人自愿将其坐落于的房屋转让给受让人,该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使用权人为:,土地面积:,建筑面积:;
其他附属信息:。
2、转让房屋转让总价款为,该款项双方同意按如下支付方式:,。
3、因转让房屋系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故签订协议之日双方应至本村村民委员会进行登记,确认转让之有效,且转让人配合受让人办理土地使用权人变更过户手续。
4、转让人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搬离房屋;
5、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受让人即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
转让房屋上的所有权利,若房屋被征用,则房屋及土地面积赔偿款或拆迁回迁安置房屋全部归受让人享有;
6、转让人与受让人均在自愿基础上签订本协议,签订协议后,双方不得应房屋价款涨跌反悔,一方反悔的,支付另一方违约金20万元。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订后各执一份。
转让人:
房屋转让合同协议 篇2
动迁人:(甲方)
被动迁人:(乙方)
甲方因城市建设需要,将乙方自有房屋动迁,乙方对安置的新房要求产权调换,双方就产权调换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动迁房屋坐落______区______街______号 ,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经评估机构评估重置价为人民币______元/平方米。合计______元。
二、安置新建房屋坐落______区______街______号______栋______单元______层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单方工程造价为人民币______元/平方米。合计______元。
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将新安置房屋单方工程造价减原自有的房屋重置价差额人民币______ 元付给家访。
三、甲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将新安置房屋产权移交给乙方。
四、甲、乙双方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委托代理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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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人: (甲方)
被动迁人: (乙方)
甲方因城市建设需要,将乙方自有房屋动迁,乙方对安置的新房要求产权调换,双方就产权调换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动迁房屋坐落 区 街 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经评估机构评估重置价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合计 元。
二、安置新建房屋坐落 区 街 号 栋 单元 层 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单方工程造价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合计 元。
乙方于 年 月 日将新安置房屋单方工程造价减原自有的房屋重置价差额人民币 元付给家访。
三、甲方于 年 月 日将新安置房屋产权移交给乙方。
四、甲、乙双方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委托代理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盖章):
年 月 日
房屋转让合同协议 篇3
赠与人:___,女,汉族,19__年_月__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吉林省长春市__区__街__道__小区_栋____室,身份证编码:2202_________________
受赠人:___,男,汉族,19__年_月__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吉林省长春市__区__街__道__小区_栋____室,身份证编码:2202_________________
赠与人与受赠人系母子关系。20__年赠与人自行出资为受赠人购买了位于长春市绿园区______小区__栋___室房屋一处,建筑面积为98。96平方米,总价值为283,488。00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整),系私有产权,房名现落于受赠人名下。赠与人与受赠人自愿签订本附义务赠与合同,双方需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赠与目的
赠与人因受赠人无力独自承担购房费用,又因其为赠与人独子,为受赠人今后更好的工作和生活,婚姻能够和睦,更好的对赠与人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及共同生活,赠与人独资购买本房屋,并附义务条款赠与受赠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和分割之前有权利撤消赠与。
第二条:受赠人的权利
1、赠与人与受赠人及其妻儿对该房屋共同享有居住权、使用权; 2、受赠人及其妻儿对该房屋没有出让权、转卖权,该房屋永远不能作为受赠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不得将该房屋作为私有财产进行抵押或变卖;
3、受赠人无须向赠与人交付任何关于该房屋的费用;
4、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该房屋今后的费用全部由赠与人独自承担; 5、受赠人对该房屋有自由装修、合理支配的权利;
6、受赠人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赠与人的义务;
7、如赠与人逝世,该房屋可作为遗产由受赠人独自继承。
第三条:赠与的撤消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对赠与人有遗弃、辱骂等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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