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其他具有以下权利:合伙事务决定权、合伙事务执行权、合伙事务监督检查权、合伙事务表决权、合伙事务知情权、合伙共有财、合伙利润分配请求权、合伙退伙权。
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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