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地上受伤骨折,若老板不赔偿,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确认劳动关系:首先要确定与老板之间的劳动关系,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工资单、工作证等证据来证明。
2、申请工伤认定:在确认劳动关系后,应尽快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确定赔偿责任的前提,只有被认定为工伤,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工伤认定后,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伤残等级和赔偿标准。
4、协商赔偿:在确定赔偿标准后,可以与老板进行协商,要求其按照标准进行赔偿,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5、提起诉讼:如果仲裁裁决后老板仍不履行赔偿义务,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赔偿责任。
建议参考:
1、及时就医:在受伤后,应尽快就医,并保留好所有的医疗费用发票和病历。
2、保留证据:在处理赔偿问题时,要注意保留好所有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工作证、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
3、寻求法律援助:如果自己处理赔偿问题遇到困难,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如咨询律师或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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