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罚款缴纳方法:
1、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作出处罚决定时当场缴纳;
2、持处罚决定书在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通过自助交电话费的POS机即可;
3、持罚款收据、处罚决定书及当事人的驾驶证、行驶证到处罚决定交警大队缴纳;
4、其他。
当事人逾期未Jan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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