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文化内容产业的发展,从小说到影视剧,再到电子游戏等,这一产业链条中蕴含着巨大的版权利益。与此同时,作品的署名纠纷也接踵而至,不少作者不得不放弃了署名权,那么放弃署名权是如何发生的呢?今天,法务时刻小编就为您整理了相关的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放弃署名权是如何发生的
关于署名问题,我国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具有表明作者身份并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包括署真实姓名或笔名。作者的署名权保护期限不受限制,并且不得转让。也就是说,在著作权合同当中,任何有关作者署名权的转让、买卖、限制条款都是非法的和无效的,对作者不具有约束力。
署名权乃决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以及如何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他人擅自删除作者的署名,增加未参加创作的他人的署名,以及改变作者署名方式的行为都是侵犯署名权益的行为。如果真实作者和他人之间对于署名权益进行转让或放弃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那么作者随时可以对该约定进行反悔。不过,原本基于试图转让或放弃署名权益而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他人也有权要求作者返还。反之,如果该约定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作者无权再主张署名的权益,否则构成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在规定署名权的同时,也允许署名利益的转让或放弃。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该条款中的“著作权”包括精神权利。这些规定吸收了英美法系版权法中“雇佣作品”的规则,为特定情形下署名利益的转让或放弃提供了法律依据。最高人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归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可见,我国司法实践也认可特定情形下署名利益的转让或放弃。
从法务时刻小编整理的相关资料来看,我国著作权法允许署名权的放弃,“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归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可见,当事人得到了适当的报酬所以放弃了署名权。如果还有更多疑惑,法务时刻还提供了律师在线咨询,欢迎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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