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职务性标准是什么?

国家赔偿职务性标准实际上就是国家赔偿构成要件其中之一的职务行为,而在我国,这一构成要件是指国家只对主体实施的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即致害行为必须是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行为以及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或不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行为。

一、国家赔偿职务性标准标准是什么?

国家赔偿职务性标准实际上就是国家赔偿构成要件其中之一的职务行为,而在我国,这一构成要件是指国家只对侵权主体实施的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即致害行为必须是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行为。所谓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或不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行为。“执行职务”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它既包括行使权力的行为和非权力行为,也包括行为和事实行为,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行为。

对此,理论上有两种标准:

1.实质内容理论,又称主观标准说。该理论主张采用主观标准即行为人的主观意思表示判断行为的性质,至于应当以何人的意思表示为准,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应当以国家机关(雇用人)的意思表示为准,工作人员(受雇人)必须执行国家机关命令委托的事项,凡超出委托命令范围的,均不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但国家机关事中或事后追认的,亦可认定为执行职务的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执行职务的范围,应当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意思表示为准,只要实施该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国家机关的利益,那么该行为就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如果工作人员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实施的行为,就不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很显然,主观标准在国家赔偿领域有两个缺陷:其一,以国家机关的意思表示判断某一行为的性质,容易导致国家机关以未委托命令为由推卸其责任,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其二,以工作人员的意思表示为准,又难以确定公私利益交织情况下行为的性质,容易扩大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

2.外表形式理论,又称客观标准说。该理论主张,执行职务的范围应当以社会观念为准,凡在客观上、外形上可视为社会观念所称的“职务范围”,或者受害人有理由相信工作人员是在执行职务,或客观上足以认为其与执行职务有关的,不论行为者意思表示如何,其行为均可认定是执行职务行为。客观标准虽然比较抽象和笼统,但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而,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也采用了类似标准。

我国国家赔偿法在界定“执行职务行为”和“非执行职务行为”时采用了类似“外表形式理论”的“与行使职权有关论”(简称“有关论”)。所谓“有关论”,是指凡与执行职务、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只要符合其他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国家就应当对该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5条第1项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国家赔偿法第15、16条关于刑事赔偿的规定也有相同的内容。

当然,“有关论”和“外表形式理论”一样,仍然过于抽象,而且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为了准确地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执行职务行为,还必须根据上述理论结合-一些具体标准进行。这些具体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法律 教育 网

第一,职权标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都是执行职务行为,无论该行为合法与否。即使是超越职权行为、滥用职权行为,也都是建立在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享有职权基础上的行为,不可能由普通人实施。所以,行为人是否享有职权是判断行为性质的重要标准。

第二,时空标准。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空间范围内的行为通常是执行职务行为。因为国家机关的职权是有明显界限和范围的法定职权,具有很强的时空性,超出时空范围的行为通常就不是执行职务行为。例如,上海的工商管理人员到北京农贸市场收取管理费或给予罚款的行为,如果按照职权标准,仍然是职权行为,但由于其行为已超出时空范围,所以不能视为执行职务行为。警察在休假期间与邻居发生纠纷殴人致伤的行为也不是执行职务的行为。根据时空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地点实施的行为大多为执行职务的行为,工作时间和地点以外的行为通常是个人行为。但是,时空条件并不是构成执行职务行为的充要条件,对于特殊的主体,如警察,即使下班后在非工作地点实施的某些行为仍然构成职务行为。

第三,名义标准。通常情况下,凡是以国冢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执行职务行为。例如,公务人员着装、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宣布代表的机关所实施的行为一般都是执行职务行为。公务人员以个人名义和身份实施的行为则是个人行为,而不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当然,特殊公务人员(便衣警察、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另当别论。

第四,目的标准。执行职务的行为通常是为了实现法定职责和义务而为的行为,其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而非公务人员的个人利益。所以,即使符合上述三个标准的行为,也未必都是执行职务行为。例如,乡政府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以国家公务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到农民家检查计划生育工作时,顺手拿走农民的一块手表戴在自己手上的行为,虽然符合职权标准、时空标准和名义标准,但是,该行为的目的与公共利益毫无关系,其行为既非行政机关希望达到的结果,也不是为了达到行政目的所必需或不可避免产生的,完全是为了达到公务人员个人目的而为的,所以,不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当然,区分执行职务行为与非执行职务行为的标准不是单一孤立的,而是综合的。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必须综合上述标准予以分析判断。

综上所述,公民如果认为自己所受的侵害来自于国家首先就必须认定是代表国家机关的人员还是个人做出的,如果的确是职务行为所引发的侵害就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但是如果是机关职员的私人行为就不满足申请赔偿的要件。

本文来自管理员投稿,不代表资源分享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duduzhe.cn/fb9bfC2pQVgVcAVU.html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4年12月10日
下一篇 2024年12月10日

相关推荐

  • 国家赔偿分类包括哪些?

    国家赔偿分类包括行政、刑事及民事赔偿,国家赔偿以支付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

    2024-12-11 04:05:02
    50 0
  • 国家赔偿协商金额怎么确定?

    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关,有些办案人员迫于压力,会对一些和案件无关的人进行询问,甚至是拘留,如果是长期羁押,则导致当事人的自由受到侵犯,其可以申请国家赔偿。那么,国家赔偿协商金额怎么确定?赔偿款的多少是受害人最关心的,应该按照职工日工资乘以被天数计算,下面小编就

    2024-12-11 04:05:02
    49 0
  • 被刑事拘留后无罪释放能申请国家赔偿吗(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有什么区别)

    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不会传唤,传唤发生在刑事拘留之前,办案机关对于不需要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讯问,已经刑事拘留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嫌疑人进行提审。 被刑事拘留后还会传唤吗? 不会,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的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刑事拘留后不存

    2024-12-11 03:59:12
    54 0
  • 商丘市国家赔偿范本申请书怎么写

    商丘市国家赔偿范本申请书:首先明确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现居住地址;然后描述具体要求;在然后阐述本案事实;最后阐述请求赔偿的理由,这样就可以了,申请了签过字,就可以提交给法院了。申请书签名必须是当事人自己。 商丘市国家赔偿范本申请书 申请人:杨_______,男

    2024-12-11 03:59:11
    50 0
  • 国家赔偿审查报告(优质16篇)

    报告的撰写需要注意文字的简明扼要,避免使用过多的专业术语或晦涩难懂的词语。范文中的思路和观点可以启发我们的写作思维,帮助我们提高报告的质量。 国家赔偿案件审查心得体会 篇一 近年来,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自身权益的维护与追求。其中,国家赔

    2024-12-11 03:50:30
    49 0
  • 公安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是什么?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赔偿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制作《提交国家赔偿案件情况通知书》,通知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并附送国家赔偿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复印件。 在我国关于公安机关的国家赔偿这一关键词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使

    2024-12-11 03:49:20
    55 0

发表回复

8206

评论列表(0条)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