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发展,信用卡的使用渐渐地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同时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信用卡诈骗犯罪。那么信用卡最新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呢?信用卡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有哪几种?关于信用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怎样的?
一、 最新刑事立案标准
第19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 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 或者 ,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本罪。******为了贯彻 《********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 秩序犯罪的决定》,对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
1、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行为人实施: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第1项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二、信用卡犯罪的客观表现
本罪在客观方面须有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表现为四种形式: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2、使用借用的信用卡进行诈骗;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即 以信用卡所有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骗取财物;4、恶意透支性的诈骗,即信用卡持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三、信用卡犯罪的主观要件
信用卡犯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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