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到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请,准备身份证、证、协议书、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2、受理。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3、冷静期。自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30日内,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持身份证、《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30日)届满后30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身份证、、照片、书,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自离婚冷静期(30日)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继续合法有效。
5、登记(发离婚证)。一切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婚姻自此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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