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按照程序,在候选人最终确定以后,应该组织候选人跟村民见面。有村民提出了不同意见:都是本村的人,一提名字就都知道,为什么非要安排专门见面呢?那么,要不要组织候选人见面呢?一般都要把见面安排在?
解析
按照《》第15条第1款的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正式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向村民介绍候选人时,可以采取口头、新闻媒体、书面等形式,候选人的演讲形式可以是召开单独的竞选演讲会,也可以组织候选人在各村民小组巡回演讲。
《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候选人在介绍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时,不得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内容,不得有侵犯其他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不得有对竞争对手进行人身攻击的内容。
《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第5章第2条规定:“选举竞争活动一般在选举日前进行。候选人在选举日可进行竞职陈述,其他选举竞争活动不宜在当日开展。确有需要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并统一组织。”结合各地实践,候选人与村民的见面可以安排在正式选举之前,也可以安排在选举日当天。不过,有些地区明确规定在选举日当天不宜搞竞选演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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