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相关法条:
《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三条 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取消现行统一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标准,实行上限、下限区间管理,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 0.7 倍,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第四条 发卡机构应通过本机构官方网站等渠道充分披露信用卡申请条件、收费项目与标准、计结息规则、政策调整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发卡机构不得将信用卡发卡营销、领用合同(协议)签约、授信审批、交易监测、资金结算、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资产保全等核心业务外包给单一中介机构。
第二十五条 经持卡人申请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后,发卡机构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只能提供一次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六条 发卡机构以信用卡申请或使用过程中,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持卡人注意信用卡申请条件、年费/滞纳金/违约金收取方式和标准、利率政策、还款方式和还款额查询方式等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发卡机构收到持卡人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 1-90 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 91 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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