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刑事诉讼羁押期限一览表)

1、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2、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体现哪些法制意义?

羁押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中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在实践中各地往往羁押率较高,看守所人满为患,影响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要求。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少捕慎诉慎押”正式确立为我国刑事司法政策,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正是该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体现。

3、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流程是什么?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基本流程为:提交申请——人民检察院受理——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检察院出具意见。具体可参考以下流程

4、哪些人可以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笔者建议,由承办律师在充分沟通的前提下,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同时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相应的意见,效果会比较理想。

5、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的必备条件是什么?

“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的必备条件。

6、具备必备条件后,哪些情况下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十二类人在符合“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必备条件后,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十二类情况包括如下:预备犯或者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过失犯罪的;或者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或者宣告缓刑的;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7、哪些情况下应当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发现四种情形后,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一是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二是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三是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四是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8、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与羁押听证制度有什么联系?

2021年11月11日,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羁押听证制度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有效补充,但是目前刚刚开始实施,实践效果尚有待观察。从目前检察机关办理羁押审查案件的实际情况看,并不是所有的羁押案件都需要以听证形式开展审查。比如,检察官经审查并依法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意见后,对于是否需要逮捕或羁押不存在疑虑的,就没有必要开展听证,浪费诉讼资源、增加当事人讼累。

9、所有的羁押必要性审查都需要开展羁押听证吗?

不是。有必要启动羁押听证的案件主要有三类,涉及六种情形。第一类是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这类案件往往涉及捕与不捕的问题;第二类是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公安机关对于已经逮捕在押的案件,需要提请检察机关延长期限,可以通过听证方式听取意见。第三类是依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检察机关根据职权审查发现或者根据来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辩护人的申请,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活动中,可以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10、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有哪些其他相关政策与典型案例?

最高检:决定将自2021年7月1日部署开展为期半年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延至2022年12月31日。案件范围由三类重点案件(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涉民营企业经营类犯罪和当事人申请)拓展为全部在办羁押案件。

2021年1月至9月,经羁押必要性审查,34995名被羁押人员被变更强致癌措施或者予以释放,同比上升62.5%。

上海:2013年3月,结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制定《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细则》,确定办理程序、审查流程、文书规格、时间节点等。结合案件性质、诉讼阶段、犯罪情节等因素,着重审查是否存在捕后和解、退赃、立功等11种情形,综合考量羁押必要性。2014年6月,在奉贤区检察院等基层院试点基础上,上海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始推行羁押必要性审查。2020年,上海万超公司、于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入选当年全国检察机关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检察机关慎用刑事强制措施,在严惩犯罪保护知识的同时,对已捕的涉案企业经营者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确保取得打击犯罪与维护生产经营的平衡”是该案件亮点。

江苏:2014年8月4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实施。2022年1至3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4144人,与2021年同期相比下降34.6%;不捕2166人,同比下降20.2%,不捕率34.3%。

浙江:浙江检察机关研发“非羁码”app,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开展智能监管;2019年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在自主研发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辅助系统上,新增涉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案件筛查模块,“一键”从全市3000多名在押人员中精准筛选出25名涉民企人员,并对每个涉民企案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其中对2名在押民营企业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且被采纳,对11名涉民企人员重点关注、动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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