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公司的股东,在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需提供证据证明"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
中海外华卫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中海外控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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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22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海外华卫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南路69号院1号楼5层501。
法定代表人:郑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龙,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中海外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贾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伟,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安凯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1号天福商务广场1-1101、1102。
法定代表人:郭彦靖,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第三人:内蒙古天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达尔罕苏木阿拉腾嘎查。
法定代表人:贾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中海外华卫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中海外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海外控股公司)、贾伟、内蒙古安凯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安凯公司),一审第三人内蒙古天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合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内民终6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卫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应予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二条规定:"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中海外控股公司与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贾伟于2018年11月30日签订的关联交易合同《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中海外控股公司章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多项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三、贾伟与中海外控股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而贾伟基于该协议非法取得天合公司股权后,又于2018年12月1日与安凯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天合公司股权转让给安凯公司,该股权转让协议当然也无效。四、华卫公司在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中海外控股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不得不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中海外控股公司被贾伟实际控制,中海外控股公司的四家法人股东中除了华卫公司,其他三家法人股东均为贾伟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而被贾伟实际控制的中海外控股公司长期拒绝召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因此中海外控股公司不会也不可能起诉贾伟确认案涉合同无效。(二)华卫公司不立即起诉并冻结天合公司的股权,天合公司的股权将可能被进一步转让给善意第三人而导致无法追回,致使中海外控股公司及华卫公司的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三)受让贾伟非法获取的天合公司股权的第三方安凯公司也是贾伟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其受让天合公司股权并非善意,该股权受让行为理应无效。如果华卫公司不立即起诉并冻结天合公司的股权,贾伟实际控制的安凯公司极有可能在找到不知情的受让方之后,将天合公司的股权进一步转让而导致无法追回,贾伟控制的安凯公司将天合公司股权变现后如再进行资金转移,将致使中海外控股公司及华卫公司的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巨额损失将无法挽回。因此,本案华卫公司享有合法诉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天合公司4500万元股权中海外控股公司系于2014年6月从贾伟处受让取得,根据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海外控股公司应于2014年6月6日前支付贾伟4500万元,但中海外控股公司一直未支付。为此,贾伟于2017年8月4日致函中海外控股公司,要求中海外控股公司解决尚未支付的4500万元股权转让款事宜,并提出如收到通知五日内不能支付,贾伟将解除双方此前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017年8月7日,中海外控股公司向贾伟复函,表示因公司陷入僵局,无法支付转让款,将召开股东大会对解除转让合同、返还股权事宜进行决议。在此情况下,2018年11月30日,中海外控股公司与贾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天合公司4500万元股权转让给贾伟,并载明该部分股权认缴而未出资。二审法院基于上述事实,认定华卫公司作为中海外控股公司股东,无权直接对中海外控股公司的财产主张实体权利,也不能任意提起要求确认中海外控股公司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华卫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华卫公司申请再审提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及《******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二条的规定,其作为中海外控股公司的股东,在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中海外控股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有权为了中海外控股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主张,一方面其在原审诉讼中并未提出该主张,另一方面,其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华卫公司提出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海外华卫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纯
审判员 汪军
审判员 谢爱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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