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复婚!”丈夫小林发来的信息对小李来说犹如晴天霹雳。她怎么也想不到,当初签订的离婚协议,竟会弄假成真。
2016年,为在出售名下房屋时规避税费,小林和小李夫妻二人决定“假离婚”,两人在协商一致后达成《说明》一份,其中约定:办理离婚手续是为方便名下房屋的出售,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不做分割,是共同财产。次日,两人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再次强调二人名下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后小林和小李二人于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正如二人计划的那样,房屋出售一切顺利,两人用该售房款购买一套新房屋后还有盈余。
二人在协商复婚时却出现了意外,小林不仅拒绝了小李的复婚请求,还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多次协商未果后,小林向法院提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
《民法典》第1080条明确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本案中,小林和小李之间已经办理离婚登记,但两人约定离婚协议时的真实意图却是“假离婚”,这种情况下,两人之间的关系该如何认定?
经审理,法院认为:
首先,小林和小李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婚姻关系已依法解除;
其次,就财产分割问题,结合本案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来看,《说明》、《协议书》体现了小林和小李的真实意图,应确认有效。
现实生活中,为取得购房资格、规避夫妻共同债务或追求其他利益,一些夫妻会采取“假离婚”的方式来达到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内容的效力,应结合《民法典》中“合同编”的规定,根据双方处分财产的真实意愿进行判定。
此外,“假离婚”虽然可以帮助夫妻双方获取一定便利,但其中也蕴含着诸多风险:
1、法律不能干涉婚姻自由,“假离婚”后,若一方拒绝复婚,另一方也不能根据“约定”向法院请求恢复婚姻关系。
2、在“假离婚”时约定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即使复婚,该财产也会变为一方的婚前财产;若双方未按照约定复婚,所得财产不公的一方往往需要通过诉讼来维权。
3、在“离婚”期间,任何一方取得的财产,皆是其个人财产,如复婚后无约定,不发生共有关系。除此之外,在此期间,因双方身份关系已解除,必然丧失相互的继承权和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
可见,出于任何原因的“假离婚”都是高风险行为,只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并办理离婚登记,两人的婚姻关系就会真实解除,若是为了一时利益而拿婚姻当儿戏,无疑会对自身合法权益产生威胁,给自己带来巨大的财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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