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用人单位在用工时出于成本的考虑,不给或少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殊不知这种行为的法律风险极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律强制性的规定,不允许协商和打折扣,这样做很容易得不偿失。下面总结几个较大的法律风险点供创业的弟兄们借鉴:
一、行政责任
(1)社保机构有权对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及负责人直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社保机构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有权直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社保征收机构有权申请直接划扣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4)社保征收机构有权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二、民事责任
(1)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上述法律赋予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用书面通知,不用提前通知。并且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话还应当支付两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2)用人单位可能承担员工的工伤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未给员工依法缴纳社保,在工作期间发生的全部工伤费用都将由用人单位承担。万一员工不幸工伤死亡,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费用相加起来将是中小企业无法承受之重,数额巨大足以使企业面临破产风险。
综上所述,公司应该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缴或者少缴都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而这种风险是不可控的,一旦爆发将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甚至灭顶之灾,所以创业者不可不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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