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标的串标的认定及法律责任有哪些?

一、串串标的认定及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串标者中标无效,应处中标项目金额0.5%~1%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什么情况下能够构成串通投标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投标人、招标人,包括个人和单位。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三、投标串标行为

法律规定:投标人私下不可以私下串通恶意抬高投标价格。

同意楼上说法 不构成刑事责任 最坏是重新招标

你如果想帮忙 最好把所有有此意向的摊主组织起来 围绕具体的摊位价格。 比如:好的摊位4万左右,可以跟租赁的人 讨论好他的理想价位是多少 集体把投标价压下来。 这样的话 如果工业园区不想流标 只能接受现实了。当然了,价格不能压得太低,最好都在双方接受的地线之内。 不然损失的还是摊主(但流标投标保证金要没收,不知道摊位投标保证金多少,但是投标保证金额不超过项目预算的1%,这个价钱也不算少)

四、串通招投标罪判刑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五、招投标法律法规对围标、陪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的处罚内容?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 资质证书投标的, 属于招标投

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

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

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投标人未中标的,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

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由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取消其 1 年至 2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 年内 2 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

一的, 或者串通投标、 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由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取消其 1 年至 3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 年内 2 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

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 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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