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协商的原则是什么
根据原劳动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劳部发〔1994〕485号)规定,“集体协商应遵守、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有过激的行为”。
1、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一原则的中心是指集体协商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首先,集体协商主体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其次,集体协商的内容必须合法,经过集体协商达成的集体合同中的各项具体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再次,集体协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2、平等原则。平等自愿是指集体协商主体双方,即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双方都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赞同权和陈述权,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3、合作原则。合作原则是指集体协商主体双方应本着合作的精神进行集体协商,不得有过激行为。任何一方必须考虑到对方的意见和共同的利益,既不能只强调企业的发展而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也不能只强调劳动者的利益而影响企业的发展。
二、集体协商的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劳部发〔1994〕485号)的规定,集体协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集体协商前,首先双方必须确定各自的集体协商代表3-10名和首席代表1名,双方人数对等。其次,集体协商提议方(一般是职工一方)应当与对方共同商定集体协商的内容(须事先征求职工意见)、议程、时间和地点。然后,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开始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资料、情况,比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同行业和具有可比性企业的具体劳动标准,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有关计划、指标、政府部门公布的有关物价指数等数据资料,以及本地区就业状况资料等。在不违反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
集体协商开始时,由提议方将协商事项按双方议定的程序逐一提出进行协商讨论。协商中如有临时提议,应在各项议程讨论完毕后提出,在取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列入协商程序。
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达成的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审议。经审议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进行修改。经审议通过后的集体合同草案文件,由双方首席代表(一般是企业工会主席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集体合同即签订成立。但这时的集体合同还没有生效,必须在七日内将签订的集体合同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才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后,应依法向全体职工公布。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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