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时,如果对方不签收传票,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公告送达:法院可以在报纸上公告送达传票,经过一定期限后,即使对方不签收,也视为送达。
2、留置送达:法院可以将传票留置在对方的住所,由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如果对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传票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3、邮寄送达:法院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传票,但需要注意保留好邮寄凭证,以备日后查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需要注意的是,在起诉离婚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送达方式,以确保对方能够收到传票,如果对方故意拒收传票,可能会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产生一定的影响,在起诉离婚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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