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公章”签署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从刑事法律上说,伪造公司印章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那从民事法律上说,行为人使用该伪造公章签署的协议,是否也当然无效呢?
如果行为人多次使用此公章从事法律活动,该公章的所在单位也未对该公章的使用情况提出异议,则合同相对人对于行为人使用公章的行为形成合理信赖,合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应予以保护。
司法案例支持
某建筑公司分配其员工A某到外地管理该公司的某项建筑工程。A某利用伪造的公章与实际施工人办理了工程结算的相关事宜,签订结算协议。
后某建筑公司报案称A某伪造其公司公章,A某被以伪造印章罪被判处刑罚。
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依据与A某签订的结算协议,向某建筑公司主张工程款时,某建筑公司认为,该结算协议中的公章是伪造的,该事实已经刑事判决认定。因此,实际施工人持有的结算协议对某建筑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实际施工人无权已经给该结算协议请求某建筑公司付款。
法院认定
某建筑公司曾盖章确认(该印章为真实印章)A某为涉案工程的负责人。某建筑公司对A某代表该公司进行经营活动明知且认可。
该伪造的公章在某建筑公司的经营活动过。某建筑公司曾使用该印章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也收取了该工程的工程款,工程款的收款收据上均盖有该伪造的公章。某建筑公司对上述事实均明知,但并未提出异议。
该伪造的公章也在某建筑公司的诉讼活动中使用过。某建筑公司曾在该项目所在地涉诉,某建筑公司在该诉讼提供的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上,均盖有该伪造的公章,某建筑公司对该公章的使用亦未提出异议。
上述证据表明,某建筑公司对该公章的存在、使用是知晓的。尽管其主张公章伪造,但其在明知该公章存在并使用的情况下,未采取措施防止相对人的利益损害,因此,A某使用公章的行为应视为某建筑公司的行为。该结算协议协议,某建筑公司应依据该协议向施工人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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