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规定父母买车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新婚姻法规定是夫妻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后买房父母出钱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父母出钱买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这个问题困扰着很多人,现在给大家分享一下到底算不算。

(一)属于共同财产的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离婚时,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一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

(二)不属于共同财产的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婚后买房的注意事项

共同买房需要特别留意的有四个方面。如签约、房贷申请以及交易过户等环节,都需要夫妻双方到场。此外,夫妻共同买房在证件准备工作等方面,以及申请房贷等事宜,也需要提前研究。

1、签约双方亲自到场

在买房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签约过程,如签订买卖合同、申请房贷以及交易过户等,这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除了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之外,申请房贷、办理过户手续时,也需要双方亲自到场。专家解释说,在申请房贷时,有些时候会以夫妻名义共同申请,因此银行方面需同时考察两人的资质,办理相关手续时也必须同时签字。

另外,办理过户手续时,原则上要求同时到场,因为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体现出来,进而在房产证上载明,因此需要双方到场签字确认。但如果无法到场,也必须办理公证收取委托手续,并将相关事宜交代清楚。

2、证件准备是关键

夫妻共同买房,需要提供的证件比较多,而且一件都不能少。在夫妻共同申请房贷时,需要提供夫妻两人的收入证明,如果两人为非本地居民,还需提供双方提供 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否则按照非本地居民贷款政策对待。当然,在办理按揭贷款时,如果其中一人收入较高,通过资质审批不成问题,另外一方的收入证明则无需提供。

3、主贷、次贷有讲究

由于信贷政策有变化,因此在确定主贷人和次贷人时,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而不能简单地只看收入的高低程度。夫妻共同还款时,在确定主贷款人、次贷款人时,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一般情况下,在银行住房贷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为“贷款人”(常说的主贷款人)而无论房产证上是否写了双方的名字,另一方都可作为“共同贷款人”。在确定主贷款人时,应当选择夫妻间收入较高较稳定者,同时注意年龄的限制,否则会影响到贷款期限。

此外,专家提醒还需注意信贷政策的变化。对于非本地居民来说,如果无法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则会被区别对待,如房贷首付比例提高,利率水平上浮,这无疑会增加购房成本。因此在确定主贷款人时,要考虑到这个因素。

4、所占份额提前定

夫妻共同买房,财产所占份额各是多少,需提前确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依据《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在共同购房过程中,即使房产证上没有出现另一方的名字,也不影响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但目前有少数夫妻,财产实行AA制,在共同买房时需要考虑财产份额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有者可以选择共有形式,如果是选择共同共有,则双方享有的权益相同;如果按份共有,则需要提前分割,并在房产证上载明。

5、准夫妻买房重登记

在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目前有不少准夫妻共同买房的现象存在。为了减少纠纷,专家建议应该在房产证登记内容方面下点功夫。

这里所说的准夫妻,是指即将结婚、但尚未领取结婚证的那部分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是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算,因此在未领取结婚证的前提下共同买房,并不能当做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共同买房,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比例各半,则需在房产证上同时登记两人的姓名。如果双方出资比例不等,虽在房产证上也会登记两人姓名,但必须说明各自所占比例大小。还有一种情况也需提前考虑,即只有一方出资的情况下,是否在房产证上也登记上另外一方的姓名;如果登记上,不出资一方所占份额是多少,也需要确定下来,并在房产证上载明。

专家表示,最不可取的做法是,出资一方为表诚意,在房产证上就写对方一个人的名字,这意味着自己完全放弃了房屋的所有权。

如今年轻人结婚肯定是少不了家里的支持,父母除了会出钱办婚礼外,还有可能给子女买车买房。由于车辆和房产的价值都很大,于是在结婚之前买还是结婚之后买也就是有讲究的了,一般情况下在婚后由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往往就视为父母对子女夫妻的赠与,属于共同财产。

婚后买车写一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后买车写一方名字不一定属于共同财产,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车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是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一方在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的车子,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登记在配偶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父母在双方结婚内的出资购买汽车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明确只赠与一方的,属于个人财产;

4、婚后买车子,夫妻对房车的归属有书面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1)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惊人操作!厦门1男1女接连被查!看呆所有司机……

惊了!

厦门交警最新曝光!

厦门1男1女

两名司机接连被查!

为躲避处罚,竟有这种操作!

都和车牌有关!

看呆所有司机……

群众报警!

女司机“别出心裁”篡改车牌

结果……

大家都知道

车牌是交警用来

追溯违法行为的方式之一

于是就有一些“小机灵鬼”

为逃避交警的“火眼金睛”

在车牌上动手脚

却不知自己将因此受到

更严厉的处罚

据厦门交警今日发布

桥隧大队厦门大桥中队

近日接到群众报警

称一部号牌为闽DDQ0***的小车

涉嫌故意篡改车牌

接报后

民警立即出动将该车拦截

经询问后民警得知

该车驾驶人杨女士

担心自己驾车上路

被监控抓拍处罚

于是“灵机一动”用油性水笔

将号牌中数字“0”中间加了一横

使人误识别为数字“8”

从而躲避电子警察抓拍

最终

她因自己的行为

付出了代价

该行为属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民警现场责令驾驶人立即将号牌恢复原状,并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民警对驾驶人杨女士驾驶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开具了违法处理通知书,杨女士将面临罚款和驾驶证记9分的处罚。

同样在车牌上做手脚

来看另一司机

更是“神操作”……

看呆了!男司机自制“翻牌器”仍难逃交警“火眼金睛”……

见过会自动翻转的桌子

那您见过会自动翻转的车牌吗?

来,让厦门的这位司机

带你“见识”一下……

近日,集美分局交警大队灌口中队巡逻民警沿国道324线巡逻,发现同向车道一辆车头为黄色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有超载嫌疑,随后,民警示意该车驾驶员停车接受检查。

检查中

细心的民警发现该车悬挂的前号牌上没有悬挂固封螺丝,仔细检查后发现了车牌后的机关,号牌后方有个“神秘”装置连接着管线,直通驾驶室,十分隐蔽,驾驶员只要通过按钮,就能让车牌落下平行于地面,来达到躲避电子监控的目的。

见事情败露

驾驶员杨某

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据了解,驾驶员之前曾因闯禁行、超速等交通违法被抓拍罚款扣分,所以才找人改装了这套“号牌放倒装置”,行驶时如遇到前方有电子监控,便提前操作按钮,号牌就会瞬间放倒,通过后再按一下按钮,号牌就会恢复原状,以便应对巡逻民警的检查。

为躲避电子监控

可谓是机关算尽

杨某为自己的“聪明”之举

付出了代价

杨某被执勤民警现场处罚,因其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悬挂号牌,被民警处以驾驶证记3分,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其还因实施了重、中型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百的违法行为,被处罚款500元,驾驶证记6分。

交警提醒!

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危害有哪些?

1

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目的就是为了逃避执法部门电子监控的拍摄,让自己的超速、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免受追究。这样一来,驾驶人开车,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2

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目击证人、电子监控无法记下肇事车辆的号牌,对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极为不利,对社会危害特别大。

交警对此提醒

千万不要自作聪明

动起歪脑筋

寄希望通过篡改遮挡

污损号牌等方式

来逃避电子警察抓拍

扰乱正常交通安全秩序

希望广大驾驶人牢牢记住

“生命至上 安全第一”

杜绝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安全文明出行

综合 厦门交警、集美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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