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er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因此,求职者与公司之间没有正式的劳动关系,不能向劳动仲裁部门主张权利。但是,offer(录用通知)在法律意义上,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关于建立用人关系的要约,通常包括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如就业时间、合同期限和工资待遇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如果公司在发出offer后随意撤销,或者增加入职条件,则属于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求职者可以通过协商或起诉等方式向公司索赔损失,追究公司的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求职者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如果求职者为了加入新公司而放弃之前的工作,在新公司取消录用后失业,新公司通常需要向求职者支付1-3个月的工资。赔偿损失的具体金额需要求职者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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