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属于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预防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为了达到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任何一件公证案件的办理都在考验着公证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法律功底。面对当事人不同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公证人员都会尽力给予满足。
2023年1月的一天上午,小朱给博野县公证打**:我有两张存单,信用社不让我支,说是办了公证才行,你们都要什么材料啊?经过进一步了解才知道:小朱和本家“爷爷”老朱(农村五保户)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主要内容是让小朱负责生养死葬,将来老朱的财产归小朱所有。
这起**咨询和普通继承案件有些不同。一是涉及五保户的个人财产能否自行处分,二是这份遗赠抚养协议没有经过公证能否直接确认,再就是老朱的死亡时间在民法典实施后其外甥等亲属是否还有继承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规定、2006年《农村五保供养条例》、《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公证处经过集体讨论后认为:1. 遗赠抚养协议是否办理了公证不是办理受遗赠公证的前提条件,确认遗赠抚养协议效力不能仅流于形式审查,核实重点要放在协议的履行方面,应该通过走访村委会和证人等多途径来了解事实;2.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财产,如果村委会或其他人没有主张权利,公证可以受理,否则诉讼解决;3. 其外甥等亲属的身份虽然属于法定继承人,但是遗赠抚养协议(接受遗赠)在继承的时候优先于遗嘱和法定继承。最后大家一致认为:为了彰显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一定积极妥善处理这起受遗赠的公证案件。
随着公证核实工作的进行,案情也逐步清晰。老朱未婚无子女享受五保待遇,近年来,由于年老体弱不时就得去住院治疗,迫切需要身边有人“跑个腿”,由于其他亲属不方便长时间来照顾,老朱有意让心善的小朱长期照顾自己。接着二人试着过了几个月的“共同生活”,后来经村里“管事人”极力撮合,两人才正式签订了这份“土协议”,几位中间人也郑重的在协议上面签了字。老朱在生前尤其是住院期间深深感受到了人间温暖,同时也担心小朱委屈了自己,于是将自己省吃俭用留下来的存款单也交给了小朱“保管”。一年多后老朱不幸离世,小朱出钱出力将老朱顺利安葬。小朱在取款时遇到了开头一幕,通过办理公证后已顺利将2笔存款全部取出。村民们听到这件事纷纷表示:好人就得有好报!
公证员普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做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互负相应权利义务的协议,应当在协议中明确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范围以及提供扶养的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为了避免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争议,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同时建议双方共同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遗赠),最后是法定继承。
来源:博野县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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