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说物业#业主空置房屋同样应当交纳物业服务费,因为物业管理和服务并没有因为房屋空置而减少。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是否入住属于业主的权利,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则是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却要承担。但是,考虑到公平性与合理性,实践中各地也多有变通。如《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业主承担物业服务费的比例,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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