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有证券违法行为?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类犯罪既包括自然人犯罪又包括单位犯罪。

  2.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的行为。

  3.擅自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罪。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包括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

  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人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5.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指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6.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指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7.操纵证券市场罪。指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包括几种具体行为:一是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二是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三是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以及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上述犯罪行为同样也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违法行为,给予违法人何种处罚是由其社会危害性决定的,在其行为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就构成了犯罪,如达到了较大的数额,情节比较严重,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等等。这就要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查处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我国刑法的有关证券犯罪的规定,在查处案件过程中,一旦发现有犯罪嫌疑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关证券犯罪的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查处违法案件时,严格依法办案,构成犯罪的该移送必须移送,不能以罚代刑,应保证法制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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