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互联网蓬勃发展,网络电商不断壮大。相应的,网络购物纠纷也不断增加。今天,普法君就和大家说一说网购纠纷那些事儿。
1、网购商品标识不全,
能否主张三倍赔偿?
案例简介
小张在淘宝网店购买了9款26件衣服并支付货款2万元,事后他以所购得的商品标识不全为由要求网点退一赔三,商家同意无理由退货,双方协商未果。小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卖家给予三倍惩罚性赔偿。
商品标识不全要求
三倍惩罚性赔偿?
小张主张店家构成欺诈,是基于吊牌衣服上无厂名、厂址等信息。但是店家在销售时按淘宝网店商业惯例披露了衣服的相关信息,不存在欺诈,吊牌标识不全仅仅是行政违法行为,而且店家在交易中承诺七天无理由退货,在小张提出退货的第一时间就同意退货。
本案中,小张觉得店家出售衣服时尚而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并非因店家故意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致使其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购买衣服的意思表示;双方洽谈合同过程中以及在购买衣服之后,卖家同意退款,不具有不正当获利的故意,不符合欺诈具有不正当性的构成要件。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销售行为不构成欺诈,判决网点退还小张货款。
2、何种情况下 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
对于普通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案例简介
买家小刘从卖家小莫设立的淘宝网店购买了“百丽”牌凉鞋一双,收货后小刘认为是假货申请退款268元,淘宝公司亦为其办理了全部退款手续。而后,小刘起诉要求增加三倍货款的赔偿金804元及赔偿交通、误工、通信、打印、光盘费、精神损失费共计9900元;要求被告淘宝公司对被告小莫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
假货和欺诈的认定依据?
就普通消费者而言,这里的假货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名实不符的“名牌”,另外一种是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假货”。对“假货”的认定可以采取鉴定或者专家证人,也可以通过“比对”的方式。
本案采取的就是庭审对比,被告小莫出售的“百丽”牌女鞋与小刘在正规商场购买的“百丽”牌女鞋,存在差异。
裁判结果
最后,法院认定构成欺诈行为,认为被告小莫向原告小刘出售的商品与其承诺不符,经对比与正品“百丽”牌女鞋不一致,故存在欺诈行为。
法条链接
对于经营者经营性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损失赔偿外,可以要求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3、(一)纠纷解决的途径?
(二)案件管辖地在哪里?
作为消费者比较关心的一点就是其实是否会因为诉讼维权而产生异地差旅费,例如:网购平台在外地,商家也在外地,是不是起诉也要去外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网店合同纠纷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消费者完全可以在收货地址所在地起诉,省去了很多顾虑和麻烦。
(三)举证责任在谁?
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法律规定了网购纠纷中的诉讼举证责任在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其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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