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1955年12月29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劳人干[1982]160号)《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第二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除外),即办理开除手续。执行期满后,属于过失犯罪或者情节轻微的其他刑事犯罪,确有悔过表现,工作又需要的,可由原单位报请直属上级或主管机关批准,收回分配适当工作,重定工资级别;其他不予收回”。根据《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实行预报制度的通知》(市劳社发[2002]165号)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被判刑或单位开除的职工,应以重新参加工作时间为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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