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假释后,犯罪分子应当在离开监狱之日起一个星期内到当地司法局与派出所备案,并与当地司法局和派出所确定报到的时间。
确定报到时间后应按时报到,拒不报到的,视为违反相应规定,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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