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未领取证一般可以单方直接好双方协商解除同居关系。因为同居关系并不受保护。但若双方同居关系产生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且同居时双方已经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按照事实,采取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同居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务时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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