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贷人可前往开发商或房管局重新复印一份。
2、借贷人在未办 按揭前丢失贷款合同的,需借贷人声明合同作废,三个月后携带有关证明申请注销所签订的原合同,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新的合同。
3、借贷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档,进行补办。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 第二十九条
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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