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法规制定的,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2、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3、头面部损伤致:
- 一眼低视力 1 级。
-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 60°)。
-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 眼内异物存留。
- 外伤性白内障。
-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 4 枚以上。
-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 8 枚以上。
-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 10%以上。
- 鼻尖缺失(或畸形)。
-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 6 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 10cm 以上。
-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 15 平方厘米以上。
- 头皮无毛发 40 平方厘米以上。
- 颅骨缺损 4cm2 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 6cm2 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 8 立方厘米以上。
4、颈部损伤致:
-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面积 10 平方厘米以上。
- 2 根以上肋骨骨折。
- 呼吸困难,依法需要实施气管切开或者气管造口手术。
- 颈髓损伤致四肢瘫,肌力 3 级以下。
-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面积 20 平方厘米以上。
- 食管闭合性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
5、胸部损伤致:
-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 4 肋以上骨折;或 2 肋以上缺失。
- 肺破裂修补。
-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6、腹部损伤致:
-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 脾破裂修补。
- 小肠破裂修补。
- 结肠部分切除。
- 肝破裂修补。
- 胆道、食道、胃、肠等损伤,因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7、盆部损伤致:
-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 2cm 以上。
- 骨盆畸形愈合。
-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 子宫破裂修补。
-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 膀胱破裂修补。
- 尿道轻度狭窄。
-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8、会阴部损伤致:
-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 50%以上。
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10、脊柱损伤致:
-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10%以上。
- 胸椎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 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 十级伤残程度鉴定标准十级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 20 年再乘百分之十。
建议参考:
1、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标准,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2、寻求专业的医疗鉴定机构或律师的帮助,进行鉴定和维权。
3、在鉴定过程中,要积极配合鉴定机构的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证据和信息。
4、对于鉴定结果不满意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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