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禁止”与“应当”?
区别应该还是比较清楚的。“适用本法”一般是这个法本身明文表示调整的对象就是某一个范畴,这个范畴之内的社会关系当然由“本法”来调整,直接适用。打个可能不恰当的比方,就好像这个是法律的当然解释,而“比照适用”可以类似理解为类推解释。就是当某些法律关系是所谓“法不理会琐细”的琐细,或者是这类社会关系还没来得及制定专门规制的法律,或者是没有必要专门立法,等等原因,而有另外一种类似的社会关系已有法律直接调整时,将这种已有的法律参照、比照适用于前者。但同时,因为“本法”不是专门为其设置的,所以仅为“参照”,即法适用的强制性没有那么高,可以按照这个来,也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变通甚至不适用。作为法院方面,这里的自由裁量权会更大。
举两个例子,一个是行政诉讼中法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诉法,还有是破产法,非法人企业破产也是可参照的。
以上,个人理解,不知道是不是你要问的问题。
二、“法无明文禁止可行为,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行为”用于国家和用于公民的有什么区别?哪一种说法属于法治?
对于公民来说,是法无明文禁止可行为,对于国家来说,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行为,前者是开放的,后者是闭合规定
三、如何理解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法无禁止即可为 这句话应该放在民商法上理解,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的,你都可以去做;法无授权不可为 这句话应该放在行政法上理解,这涉及到行政许可的问题。
四、竞业禁止法律如何规定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禁止,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竞业禁止最长期限是两年,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出现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时,当事人可以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违约金的数额,仲裁和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参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大小进行相应调整。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 和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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