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男子张某以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多人钱款75.9万元。5月26日,庆阳市以犯,一审判处张某11年,并处5万元。同案犯房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10日至8月8日,张某用伪造正宁县烟叶生产管理局集资的合同及收款,先后4次以转让该商品房为由,骗取杨某、曹某、闫某某现金32.25万元;以自己能够集资到正宁县烟叶生产管理局门面房为由,以虚假骗取刘某甲现金10万元;指示房某某冒充他人,二人合谋利用虚假购房合同,骗取尹某某现金12.5万元。用伪造的正宁县**家属楼东单元一楼住户房产证作抵押,以借款为由,先后四次骗取张某、赵某、刘某现金21.15万元。
正宁县法院认定,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伪造虚假购房合同,作案6起,他人54.75万元;利用伪造房产证作抵押,作案4起,合同诈骗他人21.15万元。其中张某作案10起,合同诈骗数额75.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房某某参与作案1起,参与价值12.5万元。3日、9月9日,被告人张某、房某某分别向正宁县公安局投案,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张某的亲属已退赔了被害人刘某10万元,刘某出具了谅解书。
诈骗罪的处罚状况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通过以上的介绍大家应该是已经对利用房产证来进行诈骗的行为有了一个系统的认识了吧。因为这种诈骗行为极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说我国的法律对此的规制也是比较严格的。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法务时刻进行哦。
本文来自管理员投稿,不代表资源分享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duduzhe.cn/fb80aC2pRVgJXAVY.html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