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来源链接:https://www.falvshike.com
本站声明:网站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本文来自管理员投稿,不代表资源分享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duduzhe.cn/fb7fbC2pWVABVAVQ.html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