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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