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的是什么?
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签署,劳务派遣单位通过和用工单位签署劳务派遣协议,向用工单位输送劳动者的一种用工方式。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中,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以及用工单位三方主体,关系较为复杂,第57条至67条共11个条文对劳务派遣作了专门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二、劳务派遣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目前,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所形成的失业,灵活就业方式的出现,都给劳动力派遣提供了空间。劳动力派遣虽然可以为企业降低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失业问题,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表现在:
1、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组织形式混乱,承担责任能力差。
目前,劳务派遣单位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从正规的有限公司到个体组织,参差不齐,相当的劳务派遣单位资金少,承担责任的能力差。
2、将利用派遣作为企业用工的主要形式。
3、同工不同酬,在大量使用派遣工的一些行业、企业里派遣工工资普遍偏低,有些只有正式工的1/2~1/3,派遣劳动者与正职劳动者不公平待遇问题。受派劳动者往往从事的是替代性的工作,受派单位给予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一般较正职劳动者的条件差,受派公司的一些福利往往也享受不到。
4、 不同福利待遇,劳动者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及其他福利得不到享受。
5、雇主相互推诿责任,劳动者维权成本高、维权困难的问题。三方法律关系,给推诿法律责任带来了空间。
6、工会的保障问题。派遣单位雇佣的劳动者,其工作场所不确定且分散在各处,派遣劳动者之间很难相互熟悉,很难有凝聚力,更不用说组织工会了。在受派单位又是短期的工作,很难加入受派单位的工会。当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缺少工会为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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