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针织(集团)有限公司诉卢沃辉确认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

【导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院民事判决书

(2006)一中民初字第1568号

原告上海针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雪野路101号。法定代理人李*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辉,男,汉族,1978年7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0号。原告上海针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卢*辉确认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伟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公告传唤,被告卢*辉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公司诉称:被告于2003年8月25日从上海**针织厂处受让取得的1033424号“熊猫”注册商标应属于我公司,上海**针织厂已于1999年11月29日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早已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无权以原有名义处分民事权益,我公司于2004年5月核查自身财产时才发现此事。我公司是上海**针织厂的国有全资投资公司,并隶属于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该公司表示上海**针织厂破产后未处置的资产可由我公司依法处置。我公司认为,被告受让取得涉案商标的行为损害了我公司的利益,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依法应予撤销,故此请求法院:1、确认被告的受让行为无效;2、确认1033424号“熊猫”注册商标专用权归我公司;3、判令被告支付我公司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元。被告卢*辉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及相应后,在公告答辩期间没有应诉。经审理查明:原告**公司提交的《上海针织(集团)有限公司章程》显示:**公司“是由上海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以原上海**公司本部及所属国有企业(事业)的全部资产、合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部分出资组建的有限公司”。1993年12月18日,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上海市纺织工业局的《关于组建“上海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请示》作出批复,批准该局组建成立上海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1995年2月27日,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对上海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关于组建“上海针织(集团)有限公司”的请示》作出批复,批准该公司组建成立上海针织(集团)有限公司,即**公司。1995年2月28日,上海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对**公司“关于组建的请示”作出批复,批准**公司的组建方案即:以上海**公司本部及所属国有企业(事业)的全部资产及合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出资组建**公司。**公司的母体包括已有的7家上海针织企业。以**人财产出资组建上海**针织厂等27家企业,**公司对另外8家上海纺织服装企业进行投资形成控股、参股等关系。1995年5月15日,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市工业工作党委、市经济委员会作出批复:“同意撤销市纺织工业局建制,同时撤销中共上海市纺织工业局委员会,将上海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改为上海市纺织控股(集团)公司”。1998年,**公司就其同意上海**针织厂破产申请事项向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做了请示,并经同意。1998年11月23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上海**针织厂的破产申请,并作出裁定:宣告上海**针织厂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并于同日发出公告,告知上海**针织厂的全体职工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非法处理企业的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不得隐匿、私分、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的财产。**文乐资产评估事务所依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裁定,出具了沪文资评报字(1999)第222号《关于上海**针织厂整体资产的评估报告》,该报告中显示:评估范围和对象中没有包括该厂的“熊猫”牌注册商标。理由是该商标没有知名度,而且该厂已停业三年,产品无销路,因此,“在本次评估中,商标的无形资产不予考虑”。1999年11月29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可申请人上海**针织厂破产清算组在债权人会议上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即将实际破产财产4193.4810万元全部清偿于第一清偿程序的劳动债权8005.40万元,因全部财产已不足于清偿第一清偿顺序的债权,故第二、第三清偿程序的债权清偿率均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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