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民间借贷中流行着这样一种借贷方式,在借贷的时候,为了保险,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目的是为了拿这个房子来保障这笔借贷,如果到期不还,可以处置这套房子,那么这种方法是否能够真正的起到保障作用呢,今天就给大家说说这个问题。
对于借款时候同时签订购房合同的问题,这就是名为买房实际为借贷,这种情况下购房合同是构不成抵押或者担保的,同时购房合同也是不生效的,也就是说,这种情形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还是按照借贷处理的,因为我国现行法律禁止流押,对于不动产,抵押是需要办理抵押手续的,买卖也是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只是一个购房合同,不能作为担保,也不能作为物权处置变更的依据,这点大家一定要注意。
那么,购房合同不产生购房、抵押效力的话,那购房合同是不是就没有一点用了,其实也不是这么说的,购房合同还是由法律效力的,只不过这个效力是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因为上面由明确的双方和金额,还有约定事项,能证明你们之间由借贷关系,这也是为啥最后这种合同还以借贷处理的原因,不产生物权效力,只产生债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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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种情况,一旦发生纠纷,也就是一旦对方借钱不还的时候,该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也是遇到的咨询最多的问题,面对这种问题,很多人都想以购房合同来起诉,想以此来拿到房子的所有权,毕竟现在的房价日新月异,拿房子肯定沾光,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说,以这种方式来起诉法院是不支持的,因为他并非是真正的购房合同,所以以这种方式起诉从法律上是行不通的。
还有就是大家觉得可以以债权起诉,然后通过处理这个房子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方法可行是可行,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那就是这个房子没有被处置,或者上面没有其他优先权,换句话说,你这个购房合同是构不成抵押的,所以也不享受优先权,能不能通过执行这个房子来得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得靠运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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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这种合同之所以会存在,其实说白了就是因为大家的沾光心理,借款方就是看重了你的这种心理,才会给你签订远高于借款的购房合同,让你认为自己沾光了,其实左后吃亏的还是你自己,因为他给你许诺的只是个空头支票,因为你的这个合同,根本就不影响人家处置这套房子,对人家没有一点限制,这点大家一定要警惕。
这些其实法律早都由明确规定,只是很多人不知道而已,我国《******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双方在借款的时候,如果以签订购房合同作为这个借贷的担保或者保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到期不还款,当事人以购房合同起诉的,法院会要求你变更为借款合同,变更了法院管这件事,不变更,那就对不起了,法院直接裁定驳回起诉。也就是说法院就不受理你这种起诉方式,这样的话,等于那个购房合同就是一张白纸,这点大家一定要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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