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59 条和第 63 条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 59 条:驾驶非机动车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 63 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建议参考:为了避免违反交通法 59 条和 63 条,以下是一些建议:
- 遵守交通规则: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包括但不限于限速、信号灯、车道使用等规定。
- 注意停车规定:在停放非机动车时,选择规定的地点,并确保不会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文明出行:尊重他人,不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如跨越隔离设施、扒车或强行拦车等。
相关法条:
第 59 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 63 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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