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养,只要是符合规定的,都是合法的,不构成犯罪。
民政部下发的《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规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由生父母作为送养人,将其送由符合条件的家庭收养。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由被收养人的作为送养人。对送养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要征得其本人同意。
我国《收养法》对送养孩子作出了以下相关规定: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由上述规定可见,如果送养孩子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则有可能会被认为是遗弃孩子,是需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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