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文章本律师介绍了一方出资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在时该如何分割的情况,本文则着重介绍婚前双方出资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该如何分割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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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种离婚房产该如何分割的情形,通常当事人的分歧在于:登记的一方会以房屋仅登记在自己名下,且发生在前而主张房屋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而对于对方的部分出资,则主张是对方赠与或借款。未获得登记的一方则会以自己也参与了出资而主张房屋是。
本离婚律师认为:法官在处理此类房屋时关键会审查双方婚前购房时是否对于所有权有约定,如无约定则会审查双方是否属于有婚意的婚前购房行为。所谓有婚意的购房是指双方为了婚后共同使用而购买房屋。比如:双方的婚前交往已发展到同居的程度,而结婚后又共同居住使用涉案房产的,则双方出资的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有婚意的婚前购房。对于有婚意的婚前所购房屋,法官会根据双方的出资情况、购房时间等将房产认定为共同共有。如无上述情形,法官则会认为未获得登记的一方的出资行为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或者是借贷行为。此时,房屋就会被认定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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