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石某出生于1948年,为寻找工作,将实际年龄改小10岁参加某物业公司应聘,后成功进入物业公司工作。
2017年11月,石某在物业公司的安排下进入某超市从事商场保洁工作。同年12月13日,石某在商场打扫卫生时,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治疗13天后去世。
石某的家人将超市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家用人单位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65万余元。
超市认为,其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是服务协议,双方约定物业公司为其指派员工提供商场保洁工作。石某是物业公司的员工,超市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认为,石某在入职时将出生年份1948年谎报成1961年,且石某突发疾病的时间是2017年12月13日,去世时间是2017年12月26日,已经超过48小时,不构成工伤,所以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因此,对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的损害,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用工单位。所以,本案中的超市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根据物业公司与超市签订的服务协议,物业公司为超市提供28名保洁人员进行商场保洁服务。物业公司按时向保洁人员支付工资、福利、保险等一切费用,并承诺不安排保洁人员带病或超时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人员轮休;保洁队伍平均年龄不超过45周岁,最大年龄不超过56周岁,最小年龄不低于18周岁;物业公司保证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但实际上,物业公司未按上述服务协议履行。物业公司派驻在超市的保洁人员只有15名。因物业公司工资偏低,壮劳力不愿意前来工作,物业公司只能接收年龄较大的人前去上班。
经调查,物业公司在石某13天的工作时间内安排其工作了111个小时,平均每天超过8.5个小时,没有休息日。对于服务协议中约定由28名保洁人员进行服务的工作量,物业公司仅安排15个保洁人员予以完成,物业公司让保洁人员承担了更多的工作量,增加了工作强度。
虽然本案石某的死亡主要是其身体疾病引发,但不能排除与工作强度及工作时间没有关系。物业公司因无法安排适量的人员,导致15个人承担28个人的工作量,存在过错。
对于物业公司认为,石某修改出生日期才被录用,是石某有错在先。物业公司在对员工的录取过程中,没有尽到足够的审查义务。当然也不能排除,因招不到人,物业公司故意放松筛查的可能,物业公司同样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石某的死亡,本人存在潜在病因是疾病突发的主要因素,但不排除因工作强度大、工作时间长等原因导致石某过度劳累、诱发脑溢血并导致死亡。物业公司在安排用工方面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酌情认定物业公司对于石某的死亡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26万余元。
【观点】
这是一起典型的死亡索赔案件,实务中,死亡维权案件,一般获赔的可能性都比较大。本案中虽然石某存在巨大过错,需报年龄,且并不属于工亡,但法院还是判决用人单位承担了数额较大的赔偿金。
因此,提醒用人单位做好应聘员工资格和个人信息核查工作,包括健康情况等等,有条件的应当组织入职体检,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结合员工具体情况和岗位性质,为员工提供合理的劳动环境和必要劳动保障,保证员工的正常休息时间,限制劳动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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