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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投保了交强险,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但是,若驾驶人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又可否进行追偿?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7日5时20分许,王某某驾驶鲁RXXXXX号自卸车沿巨野麒麟镇-独山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麒麟镇京博加油站路段时,撞在张某某停在道路东侧的电动三轮车尾部,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时,王某某未取得与所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巨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伤者张某某起诉保险公司和王某某至巨野法院,巨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伤者张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8100元,保险公司已履行完毕。因王某某未取得与所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保险公司将驾驶人王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王某某在未取得与所驾驶车辆相符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伤,涉案肇事机动车辆虽然投保了交强险,但因王某某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故王某某是违法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即侵权人,因此,保险公司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支付的赔偿款享有向王某某追偿的权利。因此,保险公司要求王某某支付所赔偿的款项28100元的请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保险公司赔偿款28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说法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后,可对驾驶人王某某另行起诉进行追偿,王某某无证驾驶酿成的苦果最终将由其自己承担。法官在此提醒各位驾驶员朋友,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需牢记心间,切勿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声明:本文来源”山东高法”**公众号,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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